“基础粮不是工钱。”
“二两加量也不是。”
程素问把两句话并排写在钟楼板上。
七月十八日卯时,西墙临时土垒需要第一批一百八十名劳工,报名者只有九十七人。不是城里没人肯救墙,而是过去所有“先救急”的活,最后都只剩一张没有期限的欠条。
三名昨日拒绝连工的土工也来了,却没有报名。他们要先知道五日做完能得到什么、何时得到、谁来偿还。
严复礼说县库无现银。
韩家粮在封查,不能发。公粮只剩二千九百二十五斤六两,连基础与加量都撑不满四日,更不能提前拿五日后的粮许诺工资。
有人提议按军役征发。
梁静慈先否决:“城中现有军户多是眷属,边村人也不在归雁军籍。用一张旧军令把所有人变成军役,只会让以后人人藏起力气。”
有人说城墙保住便是所有人的报酬。
田桂枝问:“那做墙的三百人比没做墙的人多付五日力气,凭什么只得到一样的好处?”
争论最终回到一个最难看的事实:归雁需要今日的劳动,却没有今日可付的银粮。
程素问提出工票。
工票不写“一票兑一斤粮”。没有粮便不能这样写。票面只记完成的工种、工时、风险档和折算工值,由未来明确收入按次序兑付。第一批兑付来源列三项:军械废铁依法处置后的公共份额、县衙未来收到的城修专款、追缴失粮与假验仓所得中确认属于公共的部分。
哪一项没有到账,便不能假装已经有钱。
沈棠宁问:“若三项都不到?”
“票仍是债,不是钱。”程素问说,“所以必须写最迟复议日,不能写必兑日。”
工票分三档。运土、编袋、烧水等普通工每个三时辰班记一工;拆砖、夯筑、木架等需技能或高风险者,经匠头与同组见证核实,记一工半或二工。重劳加量仍按实际消耗发,与票面工值分开。
有人质疑匠头会把亲近者都写二工。
贺三木同意自己不能单签。每组工牌由匠头、同组推选人和外区记工人三方按印;完成量也写明,运土多少筐、拆砖多少层、木架哪一段,不能只写“干了一天”。
工票一式三联。劳工持正票,工地留根,钟楼留总联。纸边用不同齿口裁开,编号按工地、日期和组别连续。遗失可凭留根申请挂失,旧票编号当众作废,不能谁捡到便兑。
拆宅材料补偿不用工票。
屋梁、门板和瓦属于物料债,另发料票,记原门牌、数量、成色和使用位置。屋主若也参加拆运,可同时取得工票;不能用一张工票把房屋和劳动一起买断。
马氏看完问:“工票能转给别人么?”
若完全禁止,急需铜钱买药的人会私下转卖,县衙只会看不见。若随意转让,大户可低价收尽,再拿整叠票向公共账索偿。
最终规则允许转让,但必须在钟楼或四处粮点的见证桌背书,写原持有人、受让人、实际成交物和日期。票面债额不因低价成交增加,公共兑付仍按原工值;同一张票七日内最多转一次,避免层层倒手遮掉来源。
严复礼问:“能否禁止低价?”
“县衙若有钱按票面收回,自然可以。”沈棠宁说,“没有钱,却不许缺钱的人卖,是让他替规则承担全部等待。”
价格不能强定,交易却必须看得见。
工票兑付顺序也不按谁认识官吏。先按到期批次,再在同批内优先处理伤残、死亡家属和仍在城内的原劳动者;转让票与原票同批,不因买家有钱便插队。每次公共收入到账,先公示总额、可兑比例和剩余债,再开兑。
死亡与伤残另立事故栏,不用多发几张普通工票了结。工地事故先记录发生位置、当班安排、防护是否落实和即时救治;应承担的抚恤与医药债单列。若把伤残补偿都折成工值,越重的伤便越像多做了几日活,责任反而被藏起来。
工票也不替代事故追责。木架倒塌若因匠头错定支点,不能只给伤者票后继续施工;若劳工擅离绳位,也要记录具体行为。票证明劳动债,不证明工程各方无过错。
有人提出让工票优先兑公粮,报名人数必然更多。程素问将公粮板搬到旁边:二千九百二十五斤六两只够基础和现有加量不足四日。现在许诺一工兑粮,等于把尚未到手的第五日粮同时答应给住民和劳工两次。
“若追回四百八十斤呢?”
“追回后先确认是公共粮,再由议事决定是否补回被偷口粮、重劳加量或兑票。今日不能替一袋尚未找到的麦安排三个用途。”
韩家西仓六百八十七斤八两无线索粮同样不写进兑付来源。无线索不等于无主,更不等于公产。只有失粮批号、寄存权属或依法追缴结论明确后,公共份额才进入工票兑付池。
第一批票用县衙旧空牒裁制,引起军户反对。旧空牒可能已被人拿走仿造,流放途中总路引便曾以预盖印空牒替换。沈砚白因此不用县印单独防伪,而采用三种并存记号:纸边齿口与留根合纹、当日工地泥印、劳工自己选择的一笔简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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