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部协同机制方面,条款明确了尚书令与六部尚书、左右仆射的职责分工,细化了六部之间的协同流程,避免出现权责交叉、推诿扯皮的问题。条款明确规定,尚书令楚崇澜统辖六部事务,统筹推进全国新政推行与律法执行工作;左仆射裴嵩协助尚书令,重点统筹吏部、户部、礼部三大部门的事务,侧重吏治整顿、财政征管与礼仪教育等工作;右仆射邢湛协助尚书令,重点统筹兵部、刑部、工部三大部门的事务,侧重军政调度、刑狱审理与工程建设等工作。同时,条款将各部门成熟的新政举措固化为刚性规范,如户部尚书谢明推行的“三重核查制”,被明确写入财赋征管条款,要求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,严堵财政征管中的贪腐漏洞;礼部尚书吴鼎修订的《科举新则》,被完整纳入律法体系,明确保障寒门士子的应试公平,严禁权贵子弟徇私舞弊。
民生保障制度方面,条款全面涵盖农桑推广、水利兴修、粮储保障、实学教育等与百姓福祉密切相关的领域,明确了地方官员的主体责任与考核标准。条款明确规定,河南巡抚柳恒首创的“分段育苗法”在全国范围内推广,各地地方官员需亲自督导推广工作,确保粮食产量稳步提升;工部都水清吏司郎中江澈总结的治水工程规范,被全面纳入水利条款,要求各地在治水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循,确保工程质量,防范水患灾害;礼部左侍郎温庭玉督导的实学馆建设工作,被明确为地方官员的核心考核指标之一,要求各地按标准建设实学馆,普及经世致用之学,保障寒门子弟的求学机会。这些条款的拟定,从律法层面保障了民生新政的持续推进,让百姓能够长期享受新政红利。
专设的《明洲岛镇守篇》,是本次《新政律》修订的一大亮点与创新点。明洲岛作为大吴东南沿海的重要海岛,地理位置险要,既是海防要地,也是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,但此前缺乏专门的律法规范治理工作。此次修订的条款明确了明洲岛的镇守职责与治理体系,规定由玄夜卫指挥使陆冰统筹海岛的情报收集与安保工作,联合沿海副总兵郑毅龙、水师参将海正刚,共同负责海岛的防御与安全治理;同时,条款还规范了海岛的民生管理工作,要求广东布政使韩瑾、浙江布政使秦仲,协调地方资源支援海岛的农业生产、民生设施建设与百姓生活保障,确保海岛安定有序发展,让明洲岛成为大吴海防的坚固屏障与对外交流的重要枢纽。
萧燊深知,律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,若仅有完善的条款而缺乏有效的监督追责机制,《新政律》最终只会沦为“一纸空文”。为确保《新政律》颁布后能够落地见效、执行到位,修订专班在拟定核心条款的同时,将重点放在了实施细则与监督追责机制的设计上,明确各部门、各层级官员的执行责任,构建“事前规范、事中监督、事后追责”的完整体系,从制度上保障律法的刚性执行。
实施细则方面,条款针对不同领域的新政举措,明确了具体的推行流程、时间时限与责任主体,确保每一项条款都能精准落地、可操作性强。如盐铁改革条款,明确规定户部左侍郎王砚负责统筹全国盐课改革工作,制定改革实施细则,地方盐场由山东布政使韩松年等地方主官负责督导管理,各地盐场需每月按时上报盐课收入、生产情况等数据,逾期不报、虚报瞒报者,将从严追责问责;抗倭防御条款,明确规定浙闽沿海副总兵郑毅龙统筹区域内的抗倭事务,制定抗倭防御预案,水师游击钱海生负责沿海日常巡逻与倭寇侦查工作,每季度需向中枢上报抗倭成效与海防情况,若出现防御不力、倭寇侵扰百姓的情况,相关责任人将被革职查办,情节严重者依法严惩。
事中监督方面,条款明确了以都察院为核心的监督主体,构建了“中枢监督、地方监督、百姓监督”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。条款规定,都察院左都御史虞谦统筹全国新政推行与《新政律》执行的监督工作,定期组织御史巡查各地,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都察院右都御史梁昱侧重协调地方按察使司,建立地方监督网络,督促地方官员严格执行律法条款;同时,条款还设立了专门的百姓举报通道,由通政使司路正言负责收受百姓的申诉与举报,对百姓反映的官员推诿懈怠、执行走样、贪腐渎职等问题,及时移交都察院核查处理,确保对新政推行与律法执行的全程监督、无死角监督;内监监察司指挥使宋廉,专门负责监督内监参与新政事务的行为,严防内监干预朝政、阻挠律法执行与新政推行。
事后追责方面,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各类违规行为的惩戒标准,坚持“量刑精准、不避权贵、从严执纪”的原则,确保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。如“阻挠选贤”“贪墨赈灾银”等原有重罪条款,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情形,同时新增“推诿新政推行”“损害民生利益”“泄露军工技术”“边防失职”等新增罪名,并明确了具体的量刑标准:贪墨赈灾银千两以上者,斩立决;阻挠新政推行、造成严重后果者,流放三千里,终身不得录用;泄露军工技术者,满门抄斩,株连亲属;边军防御失职、导致外敌入侵者,革职查办,情节严重者依法处死。这些严厉的惩戒条款,充分彰显了萧燊推行律法、巩固新政的坚定决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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