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,气氛凝重得几乎让人窒息。原告席上,七位受害者的家属坐得笔直,每个人手中都紧紧攥着亲人的照片——有的照片已经泛黄卷边,边角处布满了反复摩挲的痕迹;有的则是精心装裱过的,年轻的面孔在相框里笑得温和。当苏晚晴被法警押着走进被告席时,压抑的啜泣声瞬间在法庭内蔓延开来,有人忍不住低喝“杀人凶手”,被审判长敲响的法槌声及时制止。
苏晚晴穿着一身灰色囚服,头发梳得整齐,却掩不住眼底的憔悴。她低着头,目光死死盯着脚下的地板,不敢与原告席上的家属对视。二十年前在KTV里巧笑倩兮的模样,二十年间在珠海画廊里优雅从容的姿态,此刻都化为乌有,只剩下阶下囚的狼狈与惶恐。
“现在开庭!”审判长的声音威严有力,“被告人苏晚晴,被控绑架罪、故意杀人罪,本案现已公开审理。”
公诉人率先宣读起诉书,当念到“被告人苏晚晴伙同沈浩,于2003年6月至10月间,连续绑架杀害王建国、李海涛等五人,2023年协助周明远杀害林慧,致七人死亡,抢劫赃款共计120余万元”时,原告席上的一位老妇人突然崩溃大哭——她是赵建军的母亲,当年因思念儿子哭瞎了一只眼睛,如今全靠助听器才能听清庭审内容。
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,第一位出庭作证的是张亦萍。她身着法医制服,抱着厚重的物证箱走上证人席,目光坚定。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我是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主检法医师张亦萍,负责本案所有受害者的尸检工作及物证鉴定。”
公诉人递上一组照片,张亦萍将其投影在法庭的大屏幕上——那是赵建军的颅骨标本照片,额部和枕部的三角形创口清晰可见。“这两处创口,经鉴定与被告人苏晚晴当年使用的银色高跟鞋鞋跟完全吻合,创口深度达2.3厘米,均为致命伤。其中枕部创口边缘有生活反应,证明是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后,被告人补下的致命一击。”
“反对!”苏晚晴的辩护律师立刻起身,“我的当事人曾供述,她是被沈浩胁迫作案,高跟鞋伤人是情急之下的自卫行为,并非故意杀人。”
“并非自卫。”张亦萍冷静反驳,同时调出作案工具比对报告,“根据被告人的分工笔记及沈浩的供述(生前审讯记录),沈浩的作案工具为钢管,而高跟鞋是苏晚晴特意准备的‘备用工具’。笔记中明确写着‘若受害者反抗,可用鞋跟击打头部要害’,这足以证明其主观杀人故意。此外,受害者赵建军的指甲缝中提取到被告人的皮肤组织,说明受害者曾被她压制,何来自卫一说?”
大屏幕上随即切换出刘梅的尸检照片,张亦萍的声音带着一丝沉重:“受害者刘梅,系幼儿园教师,死前曾被注射过量麻醉剂,颈部有勒痕。被告人将其衣物整齐叠放,看似‘体面’,实则是为了清理现场痕迹——衣物纤维中检测出消毒水成分,与被告人笔记中‘清理要点’完全一致。这种精细化的作案手法,与沈浩的暴力风格截然不同,进一步证明苏晚晴是案件的主导者之一。”
辩护律师的反驳显得苍白无力,只能坐下。旁听席上一片哗然,有人低声感叹“太残忍了”,原告席上的家属则红着眼眶,紧紧握着手中的照片。
第二位出庭的是李可可,她作为技术证人,带来了关键的电子证据。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我手中的U盘存储着被告人苏晚晴的作案笔记、与沈浩的通话录音、与周明远的聊天记录,所有数据均经过专业技术鉴定,未被篡改,具备法律效力。”
李可可当庭播放了苏晚晴与沈浩的录音,清晰的女声从音响中传出:“这个月目标就定李海涛,他心软,用妹妹生病的借口一骗一个准,拿到钱就灭口,别留后患。”随后,她又展示了分工笔记的扫描件,指着“分赃比例:沈六我四”“诱骗话术模板”等内容:“这些笔记的字迹,与被告人当年在KTV的入职登记表、珠海画廊的经营记录字迹完全一致,经笔迹鉴定中心确认,系苏晚晴亲笔所写。”
“反对!”辩护律师再次起身,“这些电子数据是警方单方面提取,无法保证提取过程的合法性,存在被篡改的可能。”
“不存在篡改可能。”李可可从容拿出技术鉴定报告,“我们提取数据时全程录像,有两名第三方公证人员在场。U盘的存储日志显示,最后一次修改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,与最后一起案件的发生时间吻合,且数据底层代码完整,无任何修改痕迹。这份鉴定报告由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,具有权威性。”
辩护律师无言以对,法庭内的目光都聚焦在被告席上的苏晚晴身上,她的肩膀微微颤抖,头埋得更低了。
尚希海作为主办警员出庭时,整个法庭陷入了短暂的寂静。他穿着警服,胸前的警徽在灯光下熠熠生辉,二十年的风霜在他脸上刻下了痕迹,却让他的眼神更加坚定。“1983年参加工作,2003年接手‘魅影系列案’,这是我从警生涯中最漫长的一场追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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